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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及个人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流程
时间:2021-07-07

一、企业捐赠抵税流程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办理流程 

1. 接收票据

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由基金会提供、加盖公益机构印章的接收捐赠统一票据并妥善保管此为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2. 账务处理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号)文件附件1《利润表》修订新增项目说明中“营业外支出”规定:“营业外支出”: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支出,主要包括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 申请办理

次年办理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携带下列资料到所属地税务部门办理公益性捐赠活动税前扣除:

湖南省2021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复印件(每年更新颁布,基金会提供);

★《基金会准予成立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副本)复印件(基金会提供);

★《湖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温馨提示】由于各省市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不尽相同,具体要求请捐赠企业咨询当地税务主管机关

二、个人抵税流程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办理流程
1. 申请并接收票据

取得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由基金会提供、加盖公益机构印章的接收捐赠统一票据并妥善保管此为您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2. 办理扣缴

税务部门据此在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时,对捐赠个人允许税前扣除。原始票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加盖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

次年办理个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核算税前扣除额,办理相关清缴手续,多退少补。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异地捐赠

虽然税法并未作限制,但实际中个人捐赠给异地的区域性公益机构的款项,即使该机构已取得当地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且已开出合规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仍存在不被捐赠人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可能,因此应尽量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事前沟通确认。

(二)扣除时效

按照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个人当期的捐赠资金只能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既不得用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继续扣除,也不得追溯到以往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目前,这个文件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存在差异,少数地区允许结转扣除,但大部分地区都严格执行该文件。因此实际操作中,个人或其所在企业应与主管税务局确认当地的执行口径,并尽快取得合规捐赠凭证,以免过期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情况发生。

(三)扣除资格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对获得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可以通过财政部网站进行查询;湖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可以通过湖南省财政厅网站进行查询。

(四)优化税赋

因为捐赠额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企业当年的会计利润,因此也会进一步影响企业当年可扣除的捐赠额上限。所以,企业在实施公益捐赠时,应合理估计当年的获利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当期的捐赠额,以达到优化企业税赋的效果。

(五)企业超出12%

超过利润总额12%的捐赠,可享受结转三年扣除。依据《慈善法》第80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各省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截止日期不尽相同,故请捐赠人或捐赠企业询问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具体截止日期。

【温馨提示】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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